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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合同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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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准据法,是一项古老的基于"契约自由"理论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法律广泛采用。而且当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不再严格区分涉外合同和国内合同,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两类合同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与香港具有广泛紧密的关系。为改善合作区投资法律环境,深圳有必要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专门法规,在更大范围内允许合作区内的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
作者 周成新
出处 《南方论丛》 2014年第1期1-5,共5页 Souther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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