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经济性裁员研究起步较晚,法律规制比较滞后,特别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概念模糊。199件经济性裁员案件判决的分析显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逻辑是首先审查裁员程序,排除了程序违法后,再根据自己的解读判决实体证据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即用程序正义来弥补实质要件立法的滞后。由于法院对裁员程序仅做形式审查,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范,尚需加强实体法定事由的完善。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8年第1期122-131,共1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