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是近来的热门话题,这种热度也已蔓延至刑法领域,甚至有学者开始肯定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并提出重构刑罚体系。针对此现状,应给这种过热的人工智能体法律臆想"降降温"。尽管当下难以肯定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但随着人工智能体社会意义的提升,可结合风险社会理论发展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概念,适度扩张刑法防卫线。同时,针对此类侵害行为,应给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留有合理的出罪空间。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24-28,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