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下发端于弥补人性缺陷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因自身潜含的弊病使其在审判实践中早已呈现出日薄西山的景象,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所具备的迥异于阶层化犯罪论体系的独特结构,导致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排斥;同时,我国既有的刑法理论中已然存在类似于属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范畴之内容,忽视或无视该部分内容而生硬地置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必然会造成刑法理论上的重复设定或冲突,因此,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应持否定之立场。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62-71,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东南大学校重大引导项目"风险社会下刑法归责问题研究"(SKYD20110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