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引发了既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规则的热论。较于传统道路交通事故而言,自动驾驶技术参与道路交通仅仅引发了汽车生产者和人类驾驶者共担注意义务、共享机动车支配力的事实,并未从根本上突破既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在L1—L3层级的自动驾驶型道路交通事故中,遇险而系统未能及时发出请求或告知人类驾驶者时,汽车生产者和人类驾驶者构成以累积因果关系呈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引发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遇险而系统已经及时发出请求或告知人类驾驶者后,人类驾驶者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在L4—L5层级的自动驾驶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生产者完全掌握机动车运行支配,彻底取代人类驾驶者,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3-80,共8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法学研究课题自选课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D75]
2018年度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新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项目编号:J18RB001)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边’与‘界’研究"(项目编号:18BFX1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