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工伤行政确认实施以来,其矛盾之处可谓不断泉涌。一方面劳动者合法合理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有利的兑现,另一方面,对于概念性质、配套机制的含糊规定,行政部门同样也有焦头烂额、不置可否的苦楚。在种种矛盾之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争议深深地戳中了工伤确认制度的痛点。可以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设定决定了因工负伤劳动者开启法律权益庇护程序的门槛,而在这一门槛的创制中,无论是对其过高,还是对其过低的设定均是一种引爆混乱的非正义表现:过低的门槛的设定,会导致大量骗保、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发生,而过高的门槛又将真正"苦难"的负伤工人拒之"法律"的门外。毫无疑问,我国短短数十年的工伤制度历程,将所谓门槛的设定偏向了后者较多(即申请时效过短或是缺乏对于耽误机制的考虑)。原本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因工负伤,以致一弱再弱,原本福利社会体系的构建在此时显得无关痛痒而又备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