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7条即工伤认定程序中有关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及工伤认定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存在一些瑕疵,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的获得补偿,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这影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实效,存在改进的必要,本文将就此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立法者的注意,并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时也有所裨益。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7年第5期56-58,共3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