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频发,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但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区域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导致水域污染纠纷实际上处于无司法保护状态。一旦发生水污染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在执法中客观上存在渠道不统一、执法标准不统一、程序规范不统一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不失为一种维护和推动环境法治的有效手段。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2期125-133,共9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