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加强水域污染司法的重要意义与途径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频发,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但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区域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导致水域污染纠纷实际上处于无司法保护状态。一旦发生水污染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在执法中客观上存在渠道不统一、执法标准不统一、程序规范不统一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不失为一种维护和推动环境法治的有效手段。
作者 蔡守秋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2期125-133,共9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