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居民谢业深(Mr.Tza Yap Shum)援引1994年《中国—秘鲁双边投资条约》,以秘鲁政府为被申请人,未经东道国同意,径自单方向ICSID申请仲裁,声称秘鲁政府对他在秘鲁境内设立的一家鱼粉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涉讼双方争议首先聚焦于ICSID仲裁庭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取决于:(1)1994年《中国—秘鲁BIT》可否直接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外国投资商可否不顾有关BIT中仲裁条款的限制,不经东道国同意,单方把一切投资争端都提交ICSID仲裁。本案仲裁庭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裁定,确认该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文从国际法规范和法理学角度,对上述裁决提出质疑,认为依据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中国法律以及香港基本法,本案仲裁庭的上述管辖权裁定是无理的、错误的、违法的、可以申请撤销的。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0年第1期1-40,共40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基金
曾华群、余劲松教授主持的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批准号:09&ZD032)的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