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7月1日前,香港是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强占的中国领土, 不是殖民地,但英国将其参加的国际条约延长适用于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 香港属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原适用于香港的多边条约,除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和国 防外,一般应继续适用,双边条约根据需要亦可在改变名义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于香 港。香港回归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根据香港的具体 情况和需要决定,但属外交国防类或依条约性质应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应适用 于香港。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104-109,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