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检察官可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的专业化和高效性,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黄河流域生态检察改革进行了多元探索,但还存在目的定位不准确、一体化建设不足、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建设不充分等问题。黄河生态检察官的设置既具有恢复性司法等理论基础,也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还具有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长江生态检察官作为生态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黄河生态检察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黄河生态检察应当以生态检察官制度为抓手,明确生态检察的三级目的,全方位服务生态环境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生态检察官一体化建设,实现生态检察官的专业化和团队化。同时,还应当以当前司法改革为契机,探索生态修复的多元途径,积极建设多方合作机制,推动生态检察官制度的优化升级。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6-155,共10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2年度山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数字赋能背景下刑事侦查中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研究”(22DFXJ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