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环境伦理观念无法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以生态法益保护为目的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可以实现人类(包括代际)利益的保护以及限缩生态法益扩张保护的倾向。现有环境治理理念在传统刑罚分配上忽视生态环境的主体地位,难以实现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应当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修订中应增加生态恢复责任方式,构建“国家—刑事治理人—生态环境”三元结构的刑罚正当性理念。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3期66-69,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Qhys20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