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全面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必须做到有机衔接。衔接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优化。实体上,应当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的正反向衔接,完善刑事犯罪与损害公益的责任衔接;程序上,应当健全完善案件线索发现和共享机制,提出多元化诉讼请求,注重统筹“恢复性司法”与“风险预防”。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期69-7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问题研究”(GDJC202343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