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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的特殊性及标准 被引量:4

Judgment on Illegality of Environmental Crime:Environment Pollution as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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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实质判断,借助于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予以展开。但在环境犯罪领域,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均难以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根据,环境犯罪对人类利益侵犯的非直接性和环境伦理的难以感知性决定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规范,具有非实质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对文化规范的违反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等负价值。但就环境犯罪而言,环境的非价值评价性、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事实上的对立关系以及环境犯罪的法定犯性质,使得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不具有价值性,而具有非价值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个别判断,借助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轻微原则来完成。但在环境犯罪领域,难以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不存在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的排除违法性的判断,环境犯罪的法定犯特点也不允许对环境犯罪根据轻微原则作出排除违法性的判断,所以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具有非个别化特点。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只能坚持法规范违反说。
作者 苏永生 Su Yongsheng
机构地区 河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0-107,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时代环境刑法立法问题研究”(20BFX073)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刑法改革研究”(HB19FX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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