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一改往日环境行政领域单一行政命令式执法方式,环境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具有不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实现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同时,环境行政合同存在行政优益权,体现了行政强制属性。完善环境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环境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行使以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此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合同保护环境的积极价值,最终实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出处
《清洗世界》
CAS
2023年第12期187-18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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