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产权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由于数据要素的独特经济属性,数据产权制度设计需要确保数据深用性和数据泛用性二维目标的平衡,并根据数据的不同价值形态进行分类设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契合了数据价值形态的变化及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现数据深用性,但可能相对忽略数据泛用性,为此需要完善数据接入权制度设计,创新多元数据开放共享体制机制,促进数据泛用性。数据产权二维目标指导下的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应最大化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并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共创与收益共享。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6-164,共9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BJY0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2JJD79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