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从而引发了数据垄断问题。为了快速应对其不利影响,“应急式治理”主张应运而生,即秉持技术规制主义,依赖事后救济机制,展开对数据垄断的动态监管。然而,这种主张未能充分理解数据垄断治理应以现有数据权利制度为基础,忽视了解决数据垄断根源和长期治理的重要性。随着《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框架得以明确,“溯源式规制”成为更加契合的治理范式,即尊重数据的非竞争性,注重私法领域的制度思考,强调数据权利结构性配置机制的价值释放。基于此,推进对数据三权的内涵审视、健全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数据产权定价交易的基本规则,进而有力纾解数据垄断。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5期32-36,共5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