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新兴毒品的不断增多,毒品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成为公共安全领域及大众关注的焦点。受毒品供应大幅降低等影响,滥用毒品且多样叠加的现象明显。随着滥用毒品品种多样叠加的吸毒人员涉案率的不断提高,对涉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对毒品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存在评价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评价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评价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种观点。近年来,司法机关从严认定的倾向性明显,将涉毒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中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毒品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理论基础,不过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范围及可罚性根据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但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中不存在例外。所以对毒品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应建立在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基础上,进而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路径。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理论研究”(20FFXB02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