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策压力与市场激励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利益相关者保护议题已经成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合规风险。《公司法》相对于合同法等外部法,具有指引、促进公司改变经营理念、治理结构与经营方式的特殊价值优势。当前《公司法》已经形成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分别采用强制性、赋权性以及倡导性规范的层次化保护体系,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并未为利益相关者保护提供空间,且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仅以部门规章为主,无上位法支撑。在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平衡下,《公司法》应强化区分公司类型原则,在总则中适用倡导性规范,针对所有类型公司纳入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表述,引导非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强制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分则中适度考虑董事义务及董事会制度的因应性变革。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9-120,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四川省、重庆市社科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共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研究”(项目号2022ZDS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