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法治的全面领导作用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执法链中行政监督职能的发挥与生态环境的恢复状态存在直接关系。生效的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单等划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恢复责任,但行政机关的监督缺位导致环境被破坏状态的持续。探究生态环境行政监督权的顶层设计、实践运行和职能发挥,有助于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也是从恢复性行政执法的角度对执法体系的完善。通过完善生态环境行政监督的内外部体系可以强化执法的结果保障;将生态环境执法的恢复性效果纳入执法清单,可促进行政监督质效的发挥;厘清各部门监督职责,明确监督主体责任,可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从而健全生态环境行政监督职能体系。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3年第11期61-65,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对生态安全风险的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研究”(21BZZ047)
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生科研创新英才项目“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安行政执法研究”[DFFZ20220001(B)]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西部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我国现代环境警察制度体系构建研究”(陕警院教[2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