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当下,难以避免“霍桑效应”,其“负外部性”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因子又同检察一体化模式固化背景中检察官“认知偏差”交融在一起,这使得该制度容易成为诱发冤假错案的场域。在“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框架下,认罪认罚程序以“家长主义”为理念,与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固有内核在逻辑上能证成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场域中行使反悔权,能够充分发挥其纠错机能的作用。而检察机关反悔权的运行路径则应以有限反悔权为范围,以消极反悔权为启动理由,同时在权力制衡的语境中,其反悔权只能是许可反悔权。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64-70,共7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