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稳态民主的构成要素,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公民集合体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实现异质社会多元主体间的持续性规范合作。基于公民身份产生的公民责任和建制化的协商程序是形成公共理性的基本前提。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体系中,公共理性以民主方式创设民主条件的适用路径,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规范价值。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建构公共理性需要在法治各领域系统性重塑公民责任:在立法领域,应不断提升人大立法协商的法治化水平;在执法领域,应逐步完善信息公开等具体机制,确保政府协商的规范化运行;在司法领域,应着力优化司法协商的程序机制,确保人民参与司法实践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9-79,共11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研究”(GD22TW03-0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22JZD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