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发展至今,从司法实践来看,诉前程序功效显著,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阶段得以终结。但不能否认,诉前程序在制度上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的调查判断、检察建议,以及判定行政机关整改不力的起诉标准,都引发了各种争鸣。可考虑在诉前程序中建立党委主导、多部门多主体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会商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普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商。这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化解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争议、确保诉前程序顺利开展的最佳方案。此外,可以考虑健全相应的情况通报机制,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出处
《桂海论丛》
2022年第2期92-100,共9页
Guihai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