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既具有诉前程序的性质,也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法律监督性,尤其应当重视诉前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性。检察建议作为诉前程序,促进实现案件分流,为司法审判减压。与此同时,诉前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穷尽行政系统内部救济。要正确认识基于双重性质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夯实诉前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功能,扎实推进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45-153,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构建研究”(15A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