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市场反垄断面临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相关市场范围界定困难、数字经营者集中审查困难等问题,作为反垄断的辅助性法律如《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在应对数字反垄断领域也存在法律适用困境。就国外数字反垄断治理的最新进展看,必要设施规则、优势地位滥用规则、跨市场竞争影响滥用规则各有其适用领域及条件,在应对数字市场反垄断治理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规制方式上与传统的反垄断框架并无区别,多是以事后规制为主。欧盟的数字看门人制度有具体的量化认定标准及明确的法律义务限制,结构主义的制度属性及本身违法原则确保数字看门人履行其法律义务,能够在反垄断中起到较好的事先预防效果。我国可通过社会共治、软法治理和特别立法三种模式引入看门人制度,同时强化反垄断的公法治理与私法保护的协同及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52-160,共9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