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罪状中,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第一次明文规定了“现实危险”的法律概念。现实危险是一种现实可能,它有着深厚的哲学底蕴;现实危险概念以点带面地揭示了其他犯罪的危害行为同样具有现实危险;现实危险是危害行为的本质属性,它表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现实危险在刑法上具有定罪根据、唯物决定论的基石与统合违法性论等机能。现实危险说的提出,顺应了风险刑法的立法转向,赋予了预防主义以当代含义,并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得到新的发展。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1期53-67,共1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转型期非理性犯罪调查研究”(14YJC8400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