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飞地经济协议是飞出地与飞入地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是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地方人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对特定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处分与财税收益分配的政府间合作协议。飞地经济协议涉及行政管辖权让渡等政府职权问题,其性质为具有行政性的公法协议。健全飞地经济协议进行法律规范应当从合法性、程序性、救济性等方面展开。全面代管的一体化飞地经济模式的批准权应当交由中央统一行使。飞地经济协议应当经过充分协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飞地经济协议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双方协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政府居间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8-125,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管辖权竞合的立法控制研究”(20CFX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