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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再探——兼评DABUS案的影响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ors——Taking the DABUS Cas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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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发明创新的过程已成为技术发展趋势,DABUS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引发诸多讨论,其争议焦点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专利法上的发明人资格。美国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属于自然人,不具有发明人资格;澳大利亚法院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产业保护需求,应赋予发明人资格;英国法院否认人工智能的发明人地位,但认为法律需对技术进步做出回应。探究各国专利立法,“发明英雄论”是确立发明人须为自然人的法哲学基础。人工智能对生成的技术方案虽具有“创造性贡献”,但由于欠缺“自由意志”与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作者 刘友华 任祖梁 LIU Youhua;REN Zuliang
出处 《武陵学刊》 2022年第2期53-65,共13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1ZDB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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