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知识产权中涉及到与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保护,其保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共有物在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虽然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的,知识共有物的存在由于可以满足劳动学说中的获得财产权的“先决条件”——智力创造者对其智力创造物的知识产权以不伤害其他人的同等的创造力为前提,以及以不妨碍从已有的文化和科学遗产中吸收涵养为前提——洛克的劳动学说也可以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3年第1期66-88,共23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