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属于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事后责任,在我国法上早已普遍存在,《民法典》明确和巩固了其民事责任的定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责任形态较为多元,责任措施和方式种类繁多,构成了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背景。最大化发挥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用,需要处理好其与其他责任形态下责任措施或方式的功能竞争、协调配合与顺位先后关系。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48-64,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与更高水平法治陕西建设研究”(2020ZX12)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项目“矿产资源法立法重点问题研究”(2020-FL-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