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使其具有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必要性。我国自上而下的检察公益诉讼需要首先为"公共利益"提供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公权力的不当扩张及其与私权利的紧张关系。以"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之一般性判断标准,应当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并将违背强制性保护规范的行为推定为符合"公共利益"之规范性判断标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之"公共利益"便有了相对明确的判断依据。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根据不同年龄段,在信息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及措施等方面进行分类、分层保护,是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基本思路。
作者
苏青
陈本正
Su Qing;Chen Benzheng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4期56-63,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2019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个人信息的多重属性及其刑法保护体系研究”(19SFB3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