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的累积最终会引发危机,而任何危机的发生必然会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能有效应对危机,对国家干预提出了强烈要求,这与经济法基本原理不谋而合。“经济法是危机应对之法”的提法由来已久,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一定的应急功能。当前,在我国现行市场规制法中具有应急性的一般规定较少,主要集中于实体性规定而缺乏程序性规定,危机出现时多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通过颁布特殊规范性文件加以规避,因此亟待对市场规制法的应急功能进行优化,提出了四条优化路径仅供参考。
出处
《北方经贸》
2021年第10期73-75,共3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