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位是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石,不仅是个体学术水平的评价,还表征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和荣誉价值。学位撤销权是对学位获得者学术能力与水平的否定性评价,是具有“知识属性”的复合权力。由于学位撤销的情形多元,学位撤销权的性质欠缺稳定性,容易侵害学位撤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面对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规则控制模式失灵,一种强调诉诸“原则”规范来实现监督行政权力、尊重学术自治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学位撤销原则控制模式正在兴起,彰显了学位撤销主体从特权权力关系到法治权力关系,学位撤销过程从规则之治到原则之治的范式转型。为此,需要在《学位法》中完善学位撤销权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将学位撤销权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出处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27-33,共7页
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金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人工智能教育应用背景下的学生权利保护研究”(2020SCG185)
北京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青年专项课题“北京高校‘非升即走’聘用制改革的公法建构研究”(BFCA2111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