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正处在一个不确定性极高的“风险社会”之中,通过制定规则来防控风险,在法治框架下提高风险管理水准,是当前应对挑战的必由之路。由于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差异和利益冲突,导致风险社会的立法难题,集结不同个体偏好而成为社会偏好的社会选择理论,在这一领域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风险社会的立法不能完全委之于专家之手。专家、公众和立法机构必须合理分工,专家给出初步方案,公众参与必须贯穿立法的全过程,以协商民主的方式收集和汇总信息,改善风险防控方案。立法机构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整合多数意见作出抉择,这是风险社会立法的一个有效途径。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0-170,共11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博弈论与社会选择视角下的过程偏好与程序公正”(15YJCZH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