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现状决定应重新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该罪的保护法益为放贷制度,实质内容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其他借款人公平取得贷款的机会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属违法要素,体现的内涵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对贷款工作人员实施的特别管控;虽然可以援引规章证立前置违法,但只能援引放贷制度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存在重合关系,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不法内涵可理解为特殊的挪用资金.实践中信贷员被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主体并不妥当,本罪的行为主体应限制解释为金融机构的决定权人;信贷员的违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构造的,按轻罪之挪用资金罪处理,其与决定权人存在意思串通的,则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处理.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后,可对实务中的两类特殊案件做到合理且统一处理.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3期129-143,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