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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背景下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范——从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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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原因更多的在于组织结构缺陷,对企业犯罪的处罚应当重视企业的组织责任。就处罚企业的模式论来说,个人模式要求企业或企业的管理层对下属员工的涉企犯罪行为承担绝对的替代责任,这有不公正之嫌;相较于个人模式,组织模式肯定了法人的实在性,要求其积极承担起组织责任,这与刑事合规的理念不谋而合,应予提倡。合规计划应当为阻却企业主监督过失指明方向,新过失论主张的结果回避义务在此处并不妥当,应当以企业自身的预见可能性为中心建构合规计划。就避免企业集体决策风险而言,工作任务的垂直授权委托可以显著降低刑事风险。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重点课题“企业刑事合规与检察职能研究”(SFH2020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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