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著作权法》终于在上位法位阶上对我国之前施行已久、但实则缺乏立法依据的作品登记制进行了一次"确权"。但由于版权自创作完成时产生、作品登记以自愿为原则,以及核准时又采取形式审查,这三点造成了当前作品登记制固有的缺陷与不足,其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如何在遵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所确立的权利保护的基础框架内进行完善与修正,是本文着力要探讨的议题,而相关分析与论证都将围绕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展开。
出处
《出版参考》
2021年第3期10-13,9,共5页
Publishing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