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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的必要性——以著作权质押融资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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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作者 郭鹏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24期88-89,共2页
基金 2009年度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批准号:S-25)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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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

  • 1齐腾博.《著作权法》.東京:有斐閣,2000年版.第314页. 被引量:1

共引文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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