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负外部性,个别问题机构的风险扩散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产生冲击。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等公共部门的及时介入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处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部门参与风险处置是基于问题机构已经实施全部自救措施的前提下,不及时救助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或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动用,处置主体包括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和财政部门,主要处置方式包括央行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风险处置以及财政注资、担保等。本文系统梳理和总结了对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三国公共部门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和作用处置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同时对三个国家公共部门介入风险处置的主体、职责分工、约束条件、监管协调等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提出建立和完善为我国构建公共部门参与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框架的政策提供建议。
出处
《北方金融》
2021年第4期79-84,共6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