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以农商行为代表的银行系统所暴露的金融风险业已引起广泛关注,建构并完善我国的问题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已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传统救助机制具有增加纳税人负担、滋生银行道德风险等一系列弊端,自救机制就是在反思这些弊端的基础上诞生的。自救工具包括合同型自救债和法定型自救债两种,我国合同型自救债面临一系列制约资本工具类型的法律障碍,欧盟法定型自救债的主要法律争议是公权限制与私权保障失衡问题。基于我国公权限制现状,当前不宜引入法定型自救债,应当通过强化法律衔接的方式,积极拓展资本工具类型。
出处
《海峡法学》
2019年第1期67-73,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7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大资管时代的敌意收购:趋势
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GD17CFX0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