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惩戒权是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一部分,是权力与职责对等的体现。教师惩戒权立法既有宪法、法律依据,也是实践所亟须。然而,目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对教师惩戒权的性质、边界等都缺乏规定,因而实践中存在不敢行使或者过度行使、教师与学生都无法获得保护等困境。对此,教师惩戒权立法应采纳行政立法模式,重点明确权力清单与惩戒对象行为,并为教师与学生提供行政、司法等多种救济渠道。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0期119-124,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17VHJ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法与反恐法视域下的社会危险性研究”(18BFX093)
陕西省社会科学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新时代常态化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研究”(20FX—54)
陕西省“三秦学者”支撑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团队”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