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的行为逐渐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规制。在2016年的利乐案中,利乐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首次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到处罚。在2019年的伊士曼案中,伊士曼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作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加以处罚。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中,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忠诚折扣"行为可以被推定为"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或者差别待遇行为",而无需成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没有必要单独为其构建一套新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
作者
孙晋
万召宗
徐则林
Sun Jin;Wan Shaozong;Xu Zelin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11期25-30,共6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