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方变更、解除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一项行政优益权,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均有有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将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行政主体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权。不过,由于我国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的立法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失,这也导致法院在对行政主体的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进行审查时主要存在着在合约性审查规则适用不明晰、程序性审查的范围不明确、适用性不强以及补偿、赔偿的确定规则不明等问题,进而影响法院对单方变更、解除权审查的有效性以及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从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明确补偿、赔偿问题的法律适用,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兼顾合约性审查的方式来建构行政协议中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司法审查规则。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28-134,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