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网络数据所代表的经济价值被无限放大,个人网络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形态开始被重点关注,由此产生的巨大利益也驱动了相关网络犯罪行为的激增,但我国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应通过扩大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数据主体权利种类、行使条件、方式以及保障措施,健全数据运营者、控制者法律责任制度,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则,从而构建和完善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5期126-131,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18YJC820060)
甘肃省高等学校创新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犯罪合作治理研究”(2020A-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