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认缴出资即可设立公司,大大降低了股东设立运营公司的成本,但认缴资本规则给现行股东权利义务设计带来了巨大冲击。在任由股东对出资期限自治的情况下,需要建立股东出资期限调整制度,以规范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并满足公司经营对股东出资的需求。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不出资即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应基于实际出资情况建立股东权利差别性享有制度,即股东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
出处
《商业会计》
2020年第15期16-20,共5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