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食安犯罪存在着不断抽象化的立法历程,这种历程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中达到高峰.因为刑法过度抽象化会致其落入象征化的陷阱,对食安犯罪所保护法益应当作谨慎认定.高桥则夫刑法解释论脱胎于哈特的分析主义法学理论和雅各布斯的敌人刑法理论,又结合了风险社会的特征,因此适宜成为一种法益的解释立场.从该理论出发提出了认定法益的手段、目的两分法,最终认定食安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唯一的"国民健康".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7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