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基础上完善了“避风港”原则;扩大了适用“红旗”规则的主观要件.相应地,应当重新定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是否收到侵权通知为分界点,未收到通知阶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担的义务以“善良管理人”标准,结合其技术水平、行为类型及权利客体来设定;已收到通知阶段的义务设定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标准,在先审查通知人和声明人身份信息,后审查初步证据,切实保障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
出处
《理论观察》
2020年第5期118-120,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问题研究》(SJKY19-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