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独具特色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及程序运行的主要参照系。晚近三十年来,学界重点围绕功能定位之存废、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之关联、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选择、审查依据之厘定、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关系之辨析展开了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及审查结果这三个维度,大致可以描绘出此原则的变迁图景。基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等多个理据,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有定位应当得到维系。在实质合法观视域下,将明显不当标准纳入合法性审查范畴是当前立法及学理的通说,并认为此原则内涵经扩大解释已覆盖至部分合理性审查问题。然而,实质合法观背后蕴藏的"明显不合理即违法"的解释进路却值得反思。同时,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审查依据应加以扩充,可尝试将党内法规、习惯等非制定法囊括其中。
作者
黄学贤
李凌云
HUANG Xuexian;LI Lingyun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1-70,共10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ZD004)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行政协议合约性审查研究”(KYCX19_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