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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诉行政行为应适用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司法审查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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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但未明确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原则,理论界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存有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只就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包括合理性内容,否则合法性审查不完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第七十条又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即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由此,对非诉行政行为应明确是实行合法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本文在简介法、英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念基础上,归纳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理论争议,结合司法实务,认为对非诉行政行为应实行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原则,及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法。
作者 张瑞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9期40-44,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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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110.
  • 2应松年主编,王克稳等撰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93.
  • 3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474.
  • 4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6页. 被引量:7
  • 5章剑生著..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58.

共引文献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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