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事物,在世界各地得到了飞速发展。智能交通、智能医疗、智能汽车等互联网技术逐渐深入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引发了传统行业发展模式的变革,同样,司法领域也面临着新型运作方式的考验。将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号召为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的深度融合提供了理论依据。文章在分析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深度融合必要性基础上,结合国内外人工智能司法适用的不同现状,提出我国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融合过程中存在定位不清晰、技术漏洞、约束机制缺乏以及责任主体偏离的不足,最后结合管理学中的PDCA循环模型理论,从制定"智能"和"人工"并行计划、推动"智能"和"人工"同步执行、构建多波段全方位检查机制、强化法官核心处理地位四方面阐述相应对策,以期为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的深度融合提供可行方案。